尸檢資料一共分兩部分:一份是尸檢報告——案情描述: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一時左右,閻家汀的閻懷禮到七里灣釣黃鱔,在七里灣南渡口和北渡口之間的蘆葦蕩,一條長魚釣了足足半個時辰,咬了幾次鉤,始終沒有釣上來,估計是一條比較大的黃鱔,最后,這條長魚干脆不咬鉤了,閻懷禮就用鍬挖,結果,黃鱔沒有挖到,挖到了一只手,便立即趕到馬家集派出所報案。
現場環境:案發現場地處七里灣水流湍急的彎道口,距離七里灣南渡口與北渡口通道東五百米左右,這里是一條通向七里灣河道的岔道,埋尸位置距七里灣河道三十米左右,這里有茂密的蘆葦,還有十幾株垂柳,地點比較隱蔽,兇手顯然是事先踩好的點,行事之前是進行了認真而周密的準備的。
勘察過程:鐵鍬在地下五十公分處挖出了一具無頭尸骸,尸骸呈蜷曲狀,左手在上抱在胸前,右手在下呈九十度彎曲,手心向上,報案人最先發現的就是這只手,死者赤身光腳,身上別無他物,連鞋子都沒有。
尸檢記錄:尸體皮肉無存,右小腿骨斷裂,分為三節,脖頸切割處與肩齊平,和“8.18”無頭尸的切割位置與方式完全一致,性別,男;依據,骨盆下口和恥骨下角成七十一度至七十三度角。年齡,十八至二十歲之間;依據一,腰椎筆直,依據二,恥骨沒有下垂跡象。依據三,“12.3”案的頭顱的牙齒排列整齊完好,緊湊飽滿,牙齦處無縫隙。年齡也在十八至二十歲之間。也應該作為這具無頭尸的參照物。身高,一米七一至一米七四﹙身長,一米四六。﹚死亡時間,四個月左右。
致命源:一,頭顱在脖頸齊肩處被分離,應為利器切割;二,右小腿骨斷成三節,應為棍棒所致。
補充說明:坑中有一根直徑五公分左右,長一米三的柳樹棍,經對案發現場的勘察,此柳樹棍和坑西邊第三棵柳樹上的一截殘枝完全吻合。利器砍削的痕跡清楚在目。
備注:閻懷禮發現尸體之后,趕往馬家集派出所報案,有兩位摸魚人保護現場。一位叫甘得君,一位叫趙大炮,都是馬家集人。
另一部分材料應該是現場拍攝的十幾張照片,這些照片正掛在史可染房間里面的繩子上,剛洗出來。
“鄭隊長,這具尸體很可能就是包俊才,無論從年齡看,還是從案發地點以及和包俊才的關聯度來看,或者從尸體腐爛的程度與死亡時間來看,都能成立。”
“我同意畢老的分析。”李云帆道。
“你們等一下,我去把金所長喊來。”鄭峰從椅子上站了起來,打開會議室的門,站在走廊上:“金所長,您過來一下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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